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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国外乳品检验检疫要求及企业资质要求
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
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
生乳:是指从符合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奶畜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
生乳制品:是指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
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及乳清蛋白粉、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生产原料基粉、酪蛋白及其他乳与乳制品(如乳矿物盐和乳蛋白等)。
(一)资质要求
1.准入要求
海关对进口乳品实施准入制度。列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的或地区对应的产品,方可进口。
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乳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乳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3.进出口商备案
向境内出口乳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乳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在海关总署的备案号可通过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进行验核。境内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备案号,已经实现系统联网核查。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海关总署对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是指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过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的液体产品]、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等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二)申报要求
1.基本申报要求
货主或者其代理应当在乳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向海关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INVOICE等,并随附以下文件。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进口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需要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2)卫生证书。进口乳品需随附出口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有出口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卫生证书样本应当经海关总署确认。
(3)检测报告。为进口乳品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可以是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也可以是境内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
①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②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海关总署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海关总署公布
③检测报告应与进口乳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对应。
④对进口乳品检测报告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2.其他申报要求
(1)进口日本乳品时,还应随附以下文件:
①日本官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
②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
(2)《食品安全标准 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食品安全标准 浓缩乳制品》于2022年12月30日实施,需执行以下要求:
①自新国标实施之日起,境外企业应按新国标生产输华食品。在新国标实施日期前生产、进口的符合原国标规定的产品,根据国内标准实施的规定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可在保质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特殊规定的,以特殊规定为准。
②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进口货物境内收货或其报关代理在向海关申报实际进境的上述产品时,必须填报“生产日期”,生产日期应与商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一致,具体填报为8位数字,
3.录入要求
(1)在企业资质栏目,选取“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并分别填写企业资质编号。
(2)在产品资质栏目,选取“325-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许可”(需要提供时)、“519-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并分别填写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3)在货物属性栏目,根据货物实际情况选择“14-预包装”或“15-非预包装”。
(三)产品相关要求
1.基本要求
进口乳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应当按照规定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输华乳品,应当在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进口乳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2.企业要求
(1)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2)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保证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3.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属于预包装食品的乳品产品,其标签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2)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3)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4)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