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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动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指南
一、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申请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进入“行政审批”版块,选择“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项办理。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单位法资格证明文件不再验核)。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非食用动物产品、活动物、肉类及其产品、蛋类、燕窝、乳品、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水产品的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申请也可登录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进入首页,点击“检疫要求和警示信息”栏目查询。
三、提交材料
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根据随附单证要求上传扫描件。随附单证要求如下。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部分
1.进境动物
(1)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证(食用水生动物除外)。
(2)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的,收货或者其代理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
2.过境动物
(1)说明过境路线。
(2)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
(3)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3.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代理进口的,提供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4.进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具体审批要求见《质检总局关于修订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144号)。
5.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
I级风险的非食用动物产品需提供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6.进境生物材料
进口I级和II级风险产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说明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措施的书面申请;
(2)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生物材料的相关要求按照《质检总局关于推广京津冀沪进境生物材料监管试点经验及开展新一轮试点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94号)执行。
7.特许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
(2)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二)食品部分
进境肠衣和毛燕等应由海关总署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如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一致的,无须提供)。
材料说明:申请无固定格式,申请自拟即可。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登录“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海关提交材料。海关向申请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海关相关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依法作出许可决定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办理时限
海关相关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