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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植物检疫许可证办事指引
一、办理事项
进口植物检疫许可证办事指引
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 ,进入“行政审批”版块,选择“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项办理。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不再验核)。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水果、烟草、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的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六)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
2.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中国国境要求不超过4个月,且未经使用;
3.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
4.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海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具栽培介质的成分检验、加工工艺流程、防止有害生物及土壤感染的措施、有害生物检疫报告等有关材料;
5.对首次进口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同时将经特许审批进口的样品每份1.5~5千克,送至海关总署指定的实验室检验,并由其出具有关检验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
四、提交材料
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根据随附单证要求上传扫描件。随附单证要求如下。
(一)植物及植物产品部分
1.进境粮食
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
2.进境水果
指定冷库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
3.进境烟叶
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
4.进境饲料
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具体审批要求见《质检总局关于修订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144号)。
(二)食品部分
进境粮食应由海关总署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如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一致的,则无须提供)。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登录“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海关提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依法作出许可决定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时限
海关相关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七、受理机构
海关总署或经海关总署授权的直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