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 进口新鲜水果检疫要求及包装厂注册

进口新鲜水果检疫要求及包装厂注册

水果指新鲜水果:不包含加工后在-18℃以下储存、运输的冷冻水果。

一、进口新鲜水果

(一)资质要求

1.准入要求

海关总署对新鲜水果实施准入制度。输出国家(地区)与签订双边协议、议定书的种类,才可进口。

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10个都县进口水果。

《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

2.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的注册

向出口水果的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等需经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注册。

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点击“企业信息”-“植物产品类”-“水果”,可查询允许进口水果境外注册登记企业名单。

3.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海关总署对进口水果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口水果的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4.海关指定监管场地

水果应当从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所在口岸进境。“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名单”

(二)申报要求

1.基本申报要求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水果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贸易合同、提单、INVOICE等凭证,并随附输出国(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的要求;

(2)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

(3)已与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详见“(六)进口水果植物检疫要求”]。

2.其他申报要求

进口日本水果时,还应随附以下文件:

(1)日本官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

(2)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

3.录入要求

需在产品资质栏目选取“325-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并填写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三)产品相关要求

1.进口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水果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

(1)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

(2)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3)不带有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

(4)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

(5)输出国(地区)与签订有协定(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2.监督管理要求

未完成检验检疫的进口水果,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场所,不得擅自移动、销售、使用。

对于展览用水果,在展览期间,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展览结束后,应当在海关的监督下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位置:首页 > 进口新鲜水果检疫要求及包装厂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