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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中药材指定存放、加工企业备案
一、办理事项
进境中药材指定存放、加工企业备案
二、办理方式
(一)网上办理: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进入“动植物检疫”版块办理,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二)窗口办理:各主管海关业务现场,具体地址可通过主管海关查询。
三、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符合相应防疫要求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
四、提交材料
(一)进境中药材存放、加工单位申请表。
(二)拟存放、加工单位所建立的各项制度。
(三)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四)产品加工工艺。
上述资料为纸质版(视频资料除外)或电子版,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主管海关应当受理备案申请。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主管海关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以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二)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组完成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报告。
(三)主管海关对经评审合格的企业,予以备案、编号并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4年。进境动物源性中药材存放、加工指定企业名单将在网站上公布。
(四)可在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信息服务”-“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进境动物源性中药材存放、加工指定企业名单”栏目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