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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繁殖材料进口操作指南
植物繁殖材料:主要成员为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含转基因植物)等。
一、国外种植场(圃)进行检疫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根据需要,对向中国输出植物繁殖材料的国外种植场(圃)进行检疫注册登记,必要时商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同意后,可派检疫人员进行产地疫情考察和预检。
二、入境口岸
应从设有进境种苗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入境。海关总署在官方网站公布并动态更新《进境种苗指定监管场地名单》。
三、检疫审批
进境前,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不同情况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
(一)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通过“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系统”办理。
(二)引进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厅(局)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四、审批单备案
引种单位、个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并在进境前10-15日通过“进境种苗检验检疫管理系统”向入境口岸直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生产经营企业(进口商)备案
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进境植物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经营单位信息表;
2)进境植物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经营溯源、分销管理制度和台帐;
3)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防疫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生产防疫措施等)。
所在地海关对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以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备案。
在进境种苗前,生产经营企业应在“进境种苗检验检疫管理系统”注册,并通过“企业备案申请”模块完善并提交企业备案信息。
六、隔离圃考核
引种单位或其代理人向隔离圃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进境植物繁殖材料临时隔离检疫圃考核申请表;
2)隔离圃地理位置平面图;
3)隔离圃生产管理及防疫制度;
4)隔离种植计划;
5)植保员资质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隔离圃所在地海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经现场考核符合条件或经整改符合条件的,隔离圃准予使用。
在隔离种苗前,隔离圃应在“进境种苗检验检疫管理系统”注册,并通过“企业备案申请”模块完善并提交企业备案信息。
七、进境检疫
1.1 受理报关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凭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林)部门审批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以及其代理报关委托书(仅限于代理报关时用)等必要的单证向海关报关。
1.2 现场检疫
一、核查货证,品名、品种、批号、数重量、唛头等是否与申报相符。
二、检查包装、铺垫材料、集装箱有无粘附土壤、害虫、虫迹及杂草籽等。
三、检查货物是否带有土壤、害虫、虫迹、菌瘿和杂草籽等,鳞球茎及苗木类材料是否有软体动物、斑枯等病害为害状。
四、现场取样、送检及检测,所有现场发现的有有害生物为害状的可疑样品,以及扦取的实验室检验样品都应送相关实验室作进一步的检测。
1.3 结果评定
(一)属于低风险的:未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未超过有关规定的,给予放行;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或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超过有关规定的,经有效的检疫处理后,给予放行;未经有效处理的,不准入境。
(二)属于高、中风险的: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未超过有关规定的,运往指定的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超过有关规定,经有效的检疫处理后,运往指定的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未经有效处理的,不准入境。
对需调离实施隔离检疫的进境种苗,通过“进境种苗检验检疫管理系统”申请、审批调离。
“进境种苗检验检疫管理系统”“进境种苗检验检疫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界面
八、隔离检疫
2.1 所有高、中风险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必须在海关考核合格的隔离检疫圃进行隔离检疫。
2.2 进入隔离检疫圃之前,隔离检疫圃制定具体检疫方案,并报所在地海关核准、备案。
2.3 按检疫审批单或《检验检疫情况通知书》要求执行。隔离种植期限不明确的,按以下要求执行:
1)一年生的隔离种植一个生长周期;
2)多年生的隔离种植2-3年;
3)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出检疫结果的可适当延长隔离种植期限至得出检疫结果。
2.4 隔离检疫期间,隔离检疫圃负责日常管理和疫情记录。通过“进境种苗检验检疫管理系统”(apq.customs.gov.cn)及时录入收货登记、日常管理情况。发现重要疫情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海关。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调离、处理或作它用。
2.5 同一隔离场地内不得同时隔离2批(含2批)以上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不得将无关的植物种植在隔离场地内。
2.6 隔离检疫结束后,隔离检疫圃负责出具隔离检疫结果和有关检疫报告。所在地海关负责审核有关结果和报告,结合进境检疫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并出具相关单证。